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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在明溪开庭
2018-12-20 16:36:13  来源:明溪县法院 明溪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叶斌  

12月17日上午,明溪县检察院对邓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明溪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福建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邓某为防止老鼠啃食责任田里的地瓜,于2016年10月底在夏阳乡某村责任田靠山边的田埂和草丛中放置9套猎捕陷阱(方言“打厨”)。2016年11月初,邓某到责任田里查看其放置的猎捕陷阱,发现捕获7只野生“山鸡”,均己死亡。尔后,邓某将野生“山鸡”带回家中处理,腌制后进行晾晒。

经林业部门鉴定,邓某非法猎捕的7只野生“山鸡”为白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9352元。2018年6月,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

被告人邓某非法猎捕白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明溪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明溪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邓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邓某应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352元,缴纳鸟类资源保护公益补偿金3000元,合计12352元;同时还应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中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

白鹇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邓某捕杀白鹇的行为已然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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