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2日下午,由明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开庭审理,明溪县检察院指派专职委员李建明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审理了案件,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用时不到10分钟,这起案件也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以来,明溪检察办理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案件。 2018年12月7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曾某积极配合腾出房屋,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且该案被告人曾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曾某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向银行贷款人民币75万元,2016年8月,被告人曾某开始逾期未还款,县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曾某偿还欠款,法院判决生效后,曾某拒不还款。因被告人曾某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县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曾某的房屋,并两次送达腾房、拍卖公告,但均被拒绝,致使房屋无法进行司法拍卖,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这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明溪县检察院从受理到起诉仅用时5天,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及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也能有效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