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养老保障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度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补差水平为247元,据此,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养老保障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7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季清香)